房屋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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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县级确定,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对其监督,并为其承担法律后果。房屋征收部门一定是房管局,委托的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流程: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与拆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房屋征收属于政府行为,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将原来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房屋拆迁是在年限没到或者已到达的情况下,政府需要收回进行开发。
2、目的不同:
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房屋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
3、权利不同:
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且大家都有参与权,而拆迁是强制性的,政府会发放一些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流程: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与拆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房屋征收属于政府行为,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将原来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房屋拆迁是在年限没到或者已到达的情况下,政府需要收回进行开发。
2、目的不同:
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房屋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
3、权利不同:
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且大家都有参与权,而拆迁是强制性的,政府会发放一些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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