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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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的有以下几种做法: 1、发现的犯罪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的情况下,仍审理民事案件请求; 2、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3、发现的犯罪是公诉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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