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不能解除精神病患者的劳动合同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能否与试用期内的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 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号) 浙江 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制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此复。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