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2023年社保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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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社保基数调为2299元个人至少多承担21.92元
我市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4496元),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和低于基准数60%的,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市区企业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下限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299元执行。从今年3月1日起,扬州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下限按2564元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调整后,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调整后合计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76.72元/月,其中个人至少多承担21.92元。
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20%需由个人承担,即512.8元(2564×20%=512.8)。调整后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53元/月。
需要提醒的是,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时,我市已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
据悉,我市明确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目前,我市的五险缴费费率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社保基数调高,相关用人单位或个人会因此增加缴费负担。但本着多缴多得的原则,最终惠及的是参保人员。
我市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4496元),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和低于基准数60%的,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市区企业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下限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299元执行。从今年3月1日起,扬州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下限按2564元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调整后,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调整后合计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76.72元/月,其中个人至少多承担21.92元。
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20%需由个人承担,即512.8元(2564×20%=512.8)。调整后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53元/月。
需要提醒的是,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时,我市已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
据悉,我市明确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目前,我市的五险缴费费率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社保基数调高,相关用人单位或个人会因此增加缴费负担。但本着多缴多得的原则,最终惠及的是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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