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条之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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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条之当事人
第4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0-42条,45条,46条1款,49条、51条;《民通意见》第32条;《公司法》第93条;《审理名誉权问题的回答》第5条;《审理著作权问题的规定》第6条;《继承法》第28条
解析:当事人的确定时高频考点之一,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的情况:
(1)清算组;(2)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4)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5)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6)为保护胎儿继承权而起诉的胎儿的母亲
2.法人和责任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1)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
(3)根据《民诉意见》第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其他组织的具体范围: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根据《民诉意见》第 4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9条,雇佣关系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取决于受雇人员是否是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53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的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考点]共同诉讼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3条,46条2款,47条、50条、52-56条、第58条、183条、211条;《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13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124、128条
解析:共同诉讼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考生需要掌握下列内容:
1.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2.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掌握其特征性的内容
(1)关系。《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关系。《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7)继承关系。《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关系。《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0)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认为共同被告。
(1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引起的纠纷。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审理保证纠纷案件时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12)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4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0-42条,45条,46条1款,49条、51条;《民通意见》第32条;《公司法》第93条;《审理名誉权问题的回答》第5条;《审理著作权问题的规定》第6条;《继承法》第28条
解析:当事人的确定时高频考点之一,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的情况:
(1)清算组;(2)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4)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5)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6)为保护胎儿继承权而起诉的胎儿的母亲
2.法人和责任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1)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
(3)根据《民诉意见》第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其他组织的具体范围: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根据《民诉意见》第 4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9条,雇佣关系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取决于受雇人员是否是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53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的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考点]共同诉讼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3条,46条2款,47条、50条、52-56条、第58条、183条、211条;《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13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124、128条
解析:共同诉讼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考生需要掌握下列内容:
1.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2.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掌握其特征性的内容
(1)关系。《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关系。《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7)继承关系。《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关系。《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0)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认为共同被告。
(1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引起的纠纷。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审理保证纠纷案件时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12)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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