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补办外省的身份证办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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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补办外省身份证的办法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薄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成都外地身份证的受理对象、范围及所需材料
1、受理对象。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人员。
2、受理范围。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3、所需材料。
在省内办理了居住证的,持居住证办理;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在省内没有办理居住证,也没有做实有人口登记的,办理时除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在我省就业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工作证等相关材料;
在我省就学的,需提供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我省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另外,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三、不予受理的对象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因异地制证系统无法制作少数民族文字证件,暂不受理;
3、与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系统无照片的、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
4、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以及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薄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成都外地身份证的受理对象、范围及所需材料
1、受理对象。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人员。
2、受理范围。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3、所需材料。
在省内办理了居住证的,持居住证办理;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在省内没有办理居住证,也没有做实有人口登记的,办理时除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在我省就业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工作证等相关材料;
在我省就学的,需提供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我省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另外,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三、不予受理的对象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因异地制证系统无法制作少数民族文字证件,暂不受理;
3、与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系统无照片的、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
4、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以及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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