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所需资料及流程:
1、失业人员应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到户籍(非本市户籍人员到所持《武汉市居住证》上登记的现居住地,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本市城镇现居住地,下同)所在社区(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下同)进行失业登记。社区工作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失业登记,并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办理失业登记审核,发放《就业创业证》,并在证件的“失业登记情况”栏中打印失业登记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或《武汉市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首次或变更时提供,留存复印件,下同);
(2)《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首次或变更时提供,留存复印件,下同);
(3)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农村户籍人员提供,首次或变更时提供,留存复印件,下同);
(4)与企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和失地证明等相关失业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下同);
(5)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或变更时提供,留存复印件,下同);
(6)两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
2、企业(单位)失业人员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个人办理的应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企业(单位)集中办理的还需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册》(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直接到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企业〈单位〉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办理失业登记审核,发放《就业创业证》,并在证件的“失业登记情况”栏中打印失业登记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1)《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2)与企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4)两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
3、企业(单位)拟录用未进行失业登记且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应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和《武汉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册》,并提供以下资料到企业(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办理失业登记审核,发放《就业创业证》,并在证件的“失业登记情况”栏中打印失业登记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1)《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2)《武汉市居住证》复印件;
(3)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之一的复印件;
(4)与企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和失地证明等相关失业证明材料之一的复印件;
(5)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6)两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
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应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到本市城镇常住社区进行失业登记。社区工作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办理失业登记,并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办理失业登记审核,发放《就业创业证》,并在证件的“失业登记情况”栏中打印失业登记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胞证》或《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
(3)《外国人就业证》注销手续和与企业(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或解聘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两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