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买卖农民土地,这是违法行为。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可以将该土地进行转让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扩展资料:
遏制土地违法转让现象亟待严肃追责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在一些地方,村干部私自非法卖地情况比较严重。
江西省横峰县公安局破获的系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多名涉案村干部不仅擅自出卖村小组集体土地,还侵吞卖地款,主动索贿。
甚至还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援引办案民警的话说,涉案村干部“起初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索贿的行为涉嫌违法”。
此外,据报道,福建省闽侯县某村委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该村耕地32.17亩进行填土平整。
然后将上述32.17亩土地中的28亩土地使用权,分别以每平方米20元、200元、500元的价格卖给该村58户村民用于房屋建设,并以暂收土地补偿款、厝地款的名义开具收款票据。
非法交易款额达3373800元。闽侯县国土资源局介入调查,认为该村委会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
村干部违法卖地、非法占地的情况,已经引起地方有关部门的重视。
比如,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2015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格落实村组干部打击非法占地建设和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中说,按照‘守土有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非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和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上述通知内容在邓州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上被公开。
该通知指出,村组干部存在有非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的,实行“三停一立案”即:先停止职务、停止岗位工作、停发工资,再做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由执法执纪部门立案查处。
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打击村组干部非法占地的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穰东镇人民政府自己却被指涉嫌违法卖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子君认为,根据这一规定,乡(镇)政府无权出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遏制土地违法转让现象亟待严肃追责
土地不可以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你可以将该土地进行转让取得收益。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村民或者农村集体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对土地进行流转,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土地买卖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买卖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人不是所有权人;
土地依法不得买卖。
农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依法向村委会申请、经乡镇府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参见:《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承包土地是不可以买卖。因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人不是所有权人;土地依法不得买卖。主要依据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