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的内容有三个层次即
艺术的内容有三个层次即(直接性,间接性,分析性)。
关于艺术的观念,并没有普遍认同的定义,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框架下,艺术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事物,属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以自身独有的方式能动地认识世界。
在中西方古代社会,艺术一词指向各种技术活动。这种技术,乃是以人的道德目的为导向,根据对物之正确、理性、真实的知识而进行实践生产的一种独特形式。
现在普遍流行的艺术观念,采用了欧洲18世纪以来的分类,即以“美”的范畴统摄各门类,指绘画、雕刻、建筑、诗歌、音乐、舞蹈等活动。纵观历史上关于艺术的观念,可以总结出艺术具有技术性、审美性和形式性的特征。
从艺术涉及的对象来看,艺术创作的主体是艺术家,接受者是社会各层人士,艺术表现的客观对象是社会和自然,艺术的创作活动的结果是艺术作品。
西方世界针对审美性的讨论,有其悠久的历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观念。
第一,是最广义的美。这是原始古希腊人所持有的美的概念,既包括审美,也包括道德。这种观念以柏拉图的学说为代表,并延续到中世纪。在柏拉图的意义上,美与善是统一的,被他指为美的观念的事物,他也同样称之为善。
第二,是具有纯粹审美意义的美。这种美的概念,其适用的范围,以激发审美经验的事物为限。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智者们将美的内涵缩小为“那透过了视、听而予人快感的东西”。这一界定将美与善区分开来,使美的概念变得更加清晰。
第三,是指限于视觉领域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斯多葛学派有一部分人认为“美是那具有合适的比例与诱人的色彩的东西”。时至今日,整体来看,这种用法只限于通俗的用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