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我于95年就职于一国企单位,03年底,国企改制变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给了一部分补偿金,然后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自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合同到期后20... 我于95年就职于一国企单位,03年底,国企改制变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给了一部分补偿金,然后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自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合同到期后2007年1月续签至2009年12月。2010年公司再签和同时增加了不合理要求,我拒签了,担还是一直任职至今,公司方面也没有给予任何终止合同通知,工资也照发。昨天公司提出解雇我,说我一直没签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法08年起算工作年限,照顾性给补偿金3万(我上年月平均收入3000元)。请问您:1.公司超过就职起一年没和我签订合同,也没终止我的工作,可以视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2.工作年限从08年算合理吗?是否应该是04年开始计算工作年限?3.单位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补偿金是否应该双倍支付?4.您有什么更好的建议?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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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逸草堂堂主
2014-02-27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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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期三年自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合同到期后2007年1月续签至2009年12月”
按照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2010年公司再签和同时增加了不合理要求,我拒签了,担还是一直任职至今,公司方面也没有给予任何终止合同通知,工资也照发。”
这种情况下,应当属于“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既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这种情况适用于用人单位已经书面单方解除,如果只是向你提出但仍未发正式书面通知,也只是属于协商阶段。
参考: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计算年限的问题
年限计算应当从1995年开始计算。原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也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的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在转制后的企业工作,其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这次解除合同的时候,2007-2009的合同已经结满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述“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因此除劳动合同终止之外,其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都从用工之日起。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其他建议:
要求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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