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5、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6、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辞退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