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前期的政区和清末相比变化较大,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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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在建国初期(北洋政府时期),仍承袭清朝旧制,但与清不同之处在于废除了清代的建只读‘府’(旧时行政区划名,比县高一级),将所有无下属县的的州、厅全改建制为县。当时全国共设22省,分别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建制),南京府,顺天府(建制)两直辖市 在22个省和两府之外另设置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行政区域,西藏、蒙古(含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建制),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建制)(后均并入新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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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utie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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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内地省份

直隶省、江苏省、安徽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陕西省、甘肃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
四川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等省设有土司,雍正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土司开始改行流官制,史称改土归流。光绪、宣统之际,赵尔丰出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东部的宗也开始改土归流。
东北为清朝龙兴之地。顺治年间入关后,以驻防八旗留守盛京沈阳。康熙至乾隆年间,逐渐形成三个相当于行省的将军辖区:盛京、吉林、黑龙江。

中华民国于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一开始便辖有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2省。后来北洋政府于原22省的基础上,增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在北洋政府时期结束后,新组的国民政府将这些特别区域和宁夏、青海一同建为6个省(其中川边特别区改制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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