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道例题
甲公司2013年7月1日以6300万元取得乙公司股权份额的60%,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除一项无形资产外,其他可辨认资...
甲公司2013年7月1日以6300万元取得乙公司股权份额的60%,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除一项无形资产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2300万元出售乙公司20%股权,剩余40%股权当日的公允价值为4700万元,出售股权后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再具有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乙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实现账面净利润1030万元和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假设甲公司拥有其他子公司仍需要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未发生内部交易。不考虑所得税费用和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之间的结转。
1.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1)出售乙公司20%股权
借:银行存款 2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100 (6300×20%/60%)
投资收益 200
(2)剩余40%股权追溯调整为权益法
①剩余股权初始投资成本的追溯调整
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日成本为4200 万元(6300—2100),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000万元(10000× 40%),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②剩余股权“损益调整”的追溯调整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 13期间按购买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乙公司净利润=1030 -(300-100)÷10×1.5=1000(万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被投资单位 调整后留存收益增加=1000-300=7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 280 (700×40%)
贷:盈余公积 28(700×40%x 1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252 (700×40%×90%)
③剩余股权“其他权益变动”的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0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40 (100 x40%)
剩余40%股权个别财务报表中201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6300—2100+280+40=4520(万 元)。问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被投资单位 调整后留存收益增加=1000-300=700(万元)。这个可以帮忙解释一下吗? 展开
1.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1)出售乙公司20%股权
借:银行存款 2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100 (6300×20%/60%)
投资收益 200
(2)剩余40%股权追溯调整为权益法
①剩余股权初始投资成本的追溯调整
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日成本为4200 万元(6300—2100),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000万元(10000× 40%),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②剩余股权“损益调整”的追溯调整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 13期间按购买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乙公司净利润=1030 -(300-100)÷10×1.5=1000(万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被投资单位 调整后留存收益增加=1000-300=7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 280 (700×40%)
贷:盈余公积 28(700×40%x 1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252 (700×40%×90%)
③剩余股权“其他权益变动”的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0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40 (100 x40%)
剩余40%股权个别财务报表中201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6300—2100+280+40=4520(万 元)。问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被投资单位 调整后留存收益增加=1000-300=700(万元)。这个可以帮忙解释一下吗?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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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系《会计准则解释3号》出台前的例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按原准则上述规定: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当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以前年度所实现的利润。因此,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分别计算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和确认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所以在例题中,东方公司需要比较投资后至本期末止成达公司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与其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大小,超出部分不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即(9000000+16000000—10000000)属于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另外,为了简化企业核算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相适应,2009年出台的《准则解释3号》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解释3号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不再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按原准则上述规定: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当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以前年度所实现的利润。因此,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分别计算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和确认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所以在例题中,东方公司需要比较投资后至本期末止成达公司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与其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大小,超出部分不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即(9000000+16000000—10000000)属于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另外,为了简化企业核算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相适应,2009年出台的《准则解释3号》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解释3号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不再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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