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法律的题目,求解答

金先生经营着一家小杂货店,杂货店放置有两个摄像头。某天,金先生通过摄像头看到一个女子鬼鬼祟祟地偷走了店里的一把刷子。次日,该女子再次来金先生店内作案,被金先生当场抓住,并... 金先生经营着一家小杂货店,杂货店放置有两个摄像头。
某天,金先生通过摄像头看到一个女子鬼鬼祟祟地偷走了店里的一把刷子。
次日,该女子再次来金先生店内作案,被金先生当场抓住,并报警。
经过警方协调,该女子将刷子还有当时已经放进自己包里的东西还给了金先生,直到协调结束后,金先生都并未表示要追究该女子的赔偿责任。
可是事后金先生越想越气,再次找到该女子,要求该女子根据商品价值,赔偿自己的损失。
请问:
1:金先生此时是否有权要求该女子进行赔偿?
2:如果金先生因一时气愤,将该女子偷窃的行为到处传播,告诉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甚至还将该女子的名字也一并告诉,金先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该女子的权益?若没有侵犯,请说明理由。若侵犯,请说明该女子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展开
 我来答
噪音真大啊
2014-10-19 · TA获得超过2847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2885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589万
展开全部
1、已经归还原物,不能再要求赔偿,盗窃属于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可以了。事情已告终结,不能再因此事要求赔偿,没有赔偿依据。
2、只是对事实的传播并不侵犯该女子的合法权益。店主并没有捏造事实,传播的信息是事实,公检法办案是公开的行为,并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如果传播偷窃犯罪行为,属于侵犯别人的隐私,那么属于法律的乱权。
但有些事情并不是这样,李天一案件,新闻媒体的报道确实涉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并这样认为。
amidaya
2014-10-1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amidaya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采纳数:27801 获赞数:274311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了解一审案件的立案法律。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1、有权,但是需有证据
2、没有侵权,因没有将其隐私公布于众。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2707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萤火虫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9470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