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是什么意思?
FOB(Free On Board),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扩展资料
fob的风险控制
因为FOB是买方负责海运定舱,货代为指定货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选择T/T(预付款),或者起码得争取到一定的预付,这样才能保证安全。
有些国家的风险比较高,经常发生买方和指定货代相互勾结,无单提货,或者私下放提单给客人,这样对卖方风险太大,所以要坚持做全金额TT预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贸易术语是一组常用的组合,可以有效控制该贸易术语下的潜在风险!欧美选择FOB比较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FOB
FOB报价,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目前大部分国内的工厂报价所采用得较多的一个报价,因为相对来说拖车和报关费都比较固定,而海运费是一个浮动的价格,生产到出货有一定的时间,由买方承担运费工厂可以规避因海运费浮动还有海运途中有可能发生意外的风险。
简单说就是从国外买设备,卖家只管把设备送到他们国家的港口,剩下的从国外运到中国的运费、保险费用都是自己出。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价格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
FOB中的国内费用: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仓储/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保管费等);
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
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
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
9、邮电费(电报、电话、电件、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
FOB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习惯以港口码头作为交货的地点,因此就有了三种最主要的价格术语:
1、在中国的码头交货:称FOB
比如约定在上海港口交货,就叫做FOB SHANGHAI在这种方式下,除了货物本身的价值以外,还要加上你把货物运到上海码头的运费,和报关出口手续费以及上海码头上产生的杂费,才是总的成本价格。FOB价格是最基本的价格。
简便公式: FOB =货价+国内运杂费
2、在外国码头交货: 称CNF
比如约定在美国纽约港口交货,就叫做CNF NEWYORK在这种方式下,除了FOB价格之外,还要加上货物运到美国纽约的运杂费。
简便公式:CNF = FOB+远洋运费
3、在外国码头交货,同时给货物买上个保险以免途中损坏: 称CIF
约定在纽约港口交货就叫CIF NEW YORK这种方式就是在CNF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点保险费。保险费的费用是多少,由保险公司来定,根据货物类别和交货地点而略有不同。
简便公式:CIF = FOB+远洋运费 +保险费
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
1、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
2、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
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扩展资料:
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根据INCOTERMS 2010,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上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FOB (贸易术语)
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
,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此为法定解释。
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
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例:FROM
HONG
KONG
TO
HAMBURG,
GERMANY
(从香港到德国的汉堡港)
FOB:FREE
ON
BOARD
(输出港船上交货条件)
例如:FOB
HONG
KONG
(FOB后面接的是“装船港”)
货物在指定装船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已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方则须负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在FOB
HONG
KONG
条件下,
如果是:FROM
HONG
KONG
TO
HAMBURG,
GERMANY
就表示:HONG
KONG
方面的责任在货物越过装船港(HONG
KONG)船舷后就消失了。货物在船上一直到德国的汉堡港期间的责任都是买方的,卖方没有责任。
FOB的价格中没有运费+保费,
因此在报价时,用
FOB
卖价会比较便宜。
以下说明您有空再看。
FOB是(Free
On
Board之简称),为国际贸易上运用最多的贸易条件(trade
terms)之一。依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制定的国贸条规(Inco
terms)解释,在本条件下,卖方须负担将约定货物运至装货港装载于指定船舶上之一切风险与费用,而货物运过船舷栏杆(ship's
rail)以后的一切风险及包括运费的各项费用,则由买方负担·以F.O.B.表示价格条件须附列指定的装货港,例如︰US$20
per
dozen
F.O.B.
Keelung(每打美元20元,基隆船上交货价格条件)·在美国,F.O.B.应用较广,并不限于海洋轮船上交货,如火车、卡车、驳船、内河航轮上交货均可应用,故其附列的地名不一定为海口,为内陆的起运点亦可·例如︰"F.O.B.
factory"为工厂交货;"F.O.B.
train"为火车上交货;如果是船上交货,在美国须加注"船"的字样,即"F.O.B.
vessel"·依1941年修订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的规定,共有六种不同的交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