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为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而实行的基本政治制度是( ) A.民族团结 B.民族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为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而实行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原则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诞生之日起就主张民族平等,早在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就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1946年2月18日,中共中央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扩展资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截止2019年,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有五个,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此外还有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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