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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只有把本企业本年度(1-12月份)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总即可: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的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率。
二,不同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
(一)制造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商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 -(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三)服务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服务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商业、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纳税人经营下列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计算,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照交货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当付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的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率。
二,不同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
(一)制造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商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 -(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三)服务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服务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商业、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纳税人经营下列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计算,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照交货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当付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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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总额(会计利润)=4000-2600-770-480-60-(160-120)+80-50=80万元;
2、广告费用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扣除:4000×15%=600万元,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60%,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4000×5‰=20万元>25×60%=15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5-15=10万元 ;
4、捐赠支出:80×12%=9.6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0-9.6=20.40万元;
5、工会经费可扣除:200×2%=4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4=1万元;
6、职工福利费扣除:200×14%=28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1-28=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扣除:200×2.5%=5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7-5=2万元
8、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0+1+3+2=166.40万元
9、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6.40×25%=41.60万元。
2、广告费用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扣除:4000×15%=600万元,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60%,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4000×5‰=20万元>25×60%=15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5-15=10万元 ;
4、捐赠支出:80×12%=9.6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0-9.6=20.40万元;
5、工会经费可扣除:200×2%=4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4=1万元;
6、职工福利费扣除:200×14%=28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1-28=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扣除:200×2.5%=5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7-5=2万元
8、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0+1+3+2=166.40万元
9、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6.40×25%=4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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