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在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作出协议,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做出协议,但该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具体法条可以看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位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的合同。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特征
1、第三人非当事人
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须第三人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2、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人可以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3、对缔约方有约束力
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
所谓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定的客观事实,这种事实的发生,可依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一方履行债务的辅助人,相对于债权,随其产生而产生,但亦并非债的关系发生时即为发生第三人代为履行,须具有一定的构成条件才形成此种法律效果,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1、存在债权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并且是合法的,如果缔约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也就等于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更谈不上第三人代为履行。
2、第三人承诺
缔结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时,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积极要件。
如果没有第三人的承诺,或者第三人根本不知道,仅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两厢情愿,即无法构成第三人承诺履行合同,第三人也无权履行。第三人承诺履行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3、无条件履行
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应是无条件的履行,如果有条件,有义务,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上的合同了,比如保证合同。
四、特别提示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做出协议,但该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债权人目的是保证债权得到清偿,则应采取三方签订其他形式的合同。
参考资料:
《合同法》(第三版) 崔建远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