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销售康师傅的方便面。但是我们这里已经有代理商了。 请问可不可
可以。
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
1、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4、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各类销售渠道的主要区别在于代理商或经销商层级的增多。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而言,其利润则主要来自于销售利润、返利、安装和维修服务等。
扩展资料:
特点
一、经销商
1 、独立的经营机构
2、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 、获得经营利润
4 、多品种经营
5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二、代理商
1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 赚取佣金(提成)
4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 供货权力较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商
2024-07-26 广告
在同一区域已经存在代理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再代理方便面要看该代理商的代理权限。
代理可以分为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
独家代理是一种狭义代理人概念,指通过协议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其业务限于商业活动,具有垄断性。
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一家或几家代理商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销售业绩支付规定的佣金和补偿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已存在的代理商是独家代理,那就不能再有其它代理商了,如果只是一般代理,那就可以再代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