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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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衍8
2016-05-30 · TA获得超过10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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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宣传、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负责编制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和有序流动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招工简章广告刊登的审核和招工备案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并指导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
(六)人力资源规划发展处。
负责编制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负责权限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承办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工作;承担权限内人才相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信息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编制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职业培训政策和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编制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拟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职业教育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相关工作的开展,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学校的审批;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以及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选拔、评审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企业劳动关系政策;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及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和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和有序流动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工资福利处。
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并监督检查;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工作;负责审核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并监督检查;研究、指导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工作和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承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处。
负责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协调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十四)引进国外智力处(市外国专家局)。
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负责编制引进国外智力和出国(境)培训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与交流工作;负责引进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五)养老保险处。
综合管理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和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负责职工连续工龄的认定;负责拟订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死亡职工及遗属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及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残认定和有关待遇工作;负责参保企业工伤事故调查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和监督企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综合管理失业保险工作,贯彻执行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贯彻落实失业人员医疗、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负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审批。
(十八)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等相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及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执行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并进行综合管理。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综合管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工作;贯彻执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等进行监督。
(二十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十二)劳动监察处(信访处)。
负责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区(县)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二十三)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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