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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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中华民国宪法(1946-1949),于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由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计14章 175 条。
扩展资料
宪法原则:
社会主义
(1)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也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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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内容:1.条文完备,形式民主。以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在政治体制上,表面上人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实际上宪法成了大小军阀实现利益分配的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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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文件,而1949年的《共同纲领》则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文件。
内容上,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宪法》主要规定政权的组织、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还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纲领等。1949年的《共同纲领》更多的表现为政治宣言,内容比较空洞。
内容上,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宪法》主要规定政权的组织、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还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纲领等。1949年的《共同纲领》更多的表现为政治宣言,内容比较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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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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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历史书看看吧,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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