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问题,关于法院判决完的民事债务的执行问题。
问1:我先将医院A起诉至法院(还有其他债主也在我之后起诉了医院A),法院判决我胜诉,并且由我首先冻结了医院的在工商银行的唯一农合报销账户。冻结了6个月后(之前一直没钱),现在经查询上述农合账户中有一笔农合报销款项(26万)。已知我身后有很多正在等待轮封的官司。我要去划扣该账户里的钱的时候,被告知该医院在农合办的账户被其他人查封,这是怎么回事?这笔农合报销款项应该由农合办打给医院A在工商银行的指定账户啊?我封了医院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为什么还有人能封农合办的账户?法院可以给农合办冻结资产吗?如果可以,当时为什么法院没有一起冻结了?我应该如何做?
问2:法院判决我查封了医院A的一千平米(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的面积。先医院A法人在查封之后将医院买卖给了B,首付了300万,已经签订协议。B明知医院处于查封状态,这个协议有效吗?应该追究谁的什么责任?怎么才能要到钱? 展开
生效的判决书必须履行;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执行中双方可以实行和解;如果被执行人如果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发现有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有劳动能力的,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对于造成的损失,被执行人有承担的义务。特别需要强调一点:即使是唯一的住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是可以执行的。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执行和解: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有权责令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有权责令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有权对老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黑名单;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继续履行: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符合法定条件时,唯一房产也可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