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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个部门叫外安装,这个部门非常复杂:当初入/离职都没有在人事部办手续,因此作为人事主管我居然连这个部门有多少人也不清楚,平日里这些人都不曾露脸,说是在工地上做事情,一...
公司有个部门叫外安装,这个部门非常复杂:当初入/离职都没有在人事部办手续,因此作为人事主管我居然连这个部门有多少人也不清楚,平日里这些人都不曾露脸,说是在工地上做事情,一到节假日公司有好东西发的时候他们就不知道从哪里蹦出来了。最要命的是一有什么麻烦事就把公司拉下水,平时他们来报工伤什么的也不得不报给他们。如此荒谬的事情就出现在我们公司!
老板对这件事也无可奈何,因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最近老板想到一个办法:与这些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给他们赔偿一大笔钱,包括工龄补助、工程款、养老保险之类的福利待遇一次过给他们结清。真的结得清吗?结清了以后老板却离不开他们,还请他们继续留在公司做事情,因为工地上的事情他们尚未完成。
对于老板的这种做法我真的看傻眼了,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继续用这些人,这些人与公司真的脱离关系了吗?日后这些人有什么问题与公司真的可以置之不理吗? 展开
老板对这件事也无可奈何,因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最近老板想到一个办法:与这些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给他们赔偿一大笔钱,包括工龄补助、工程款、养老保险之类的福利待遇一次过给他们结清。真的结得清吗?结清了以后老板却离不开他们,还请他们继续留在公司做事情,因为工地上的事情他们尚未完成。
对于老板的这种做法我真的看傻眼了,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继续用这些人,这些人与公司真的脱离关系了吗?日后这些人有什么问题与公司真的可以置之不理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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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与你公司仍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支付报酬的,其性质只能形成的是帮工关系;
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如果双方没有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那么,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无法形成劳动关系;
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的,双方才能存在雇佣关系;
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双方没有在一定期限形成固定的劳动雇佣关系的,也只能形成劳务关系。到底双方应具有多长期间的劳动雇佣,才能成为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是指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社会劳动者及经营者。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都有涉及到规定,须具有领取一个月以上工资的,才属于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即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按月发放工资是我国实行工资支付制度的法定形式,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须具有一个月工资以上的,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一个月以上的劳动雇佣关系,双方才会形成相对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才能成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支付报酬的,其性质只能形成的是帮工关系;
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如果双方没有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那么,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无法形成劳动关系;
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的,双方才能存在雇佣关系;
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双方没有在一定期限形成固定的劳动雇佣关系的,也只能形成劳务关系。到底双方应具有多长期间的劳动雇佣,才能成为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是指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社会劳动者及经营者。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都有涉及到规定,须具有领取一个月以上工资的,才属于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即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按月发放工资是我国实行工资支付制度的法定形式,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须具有一个月工资以上的,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一个月以上的劳动雇佣关系,双方才会形成相对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才能成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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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实际劳动关系存在;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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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不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有已经签好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如何了解先前的约定内容呢?就算是除了钱,你确定公司没有其他违约吗?
另外,没有劳动、劳务合同,用工就是非法用工。
另外,没有劳动、劳务合同,用工就是非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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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可以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再用他们就临时雇佣他们,但是对他们在雇佣期间的行为仍需承担责任。只是节假日及公司的福利无需给他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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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啊,日后这些人有什么问题与公司是不可能脱开关系的。可以与他们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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