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高考家庭关系证明信怎么开,都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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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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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购房入户:各类户口办理须知
  2007-03-23 10:53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子(女)为本市常住户口,子女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父母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子女户口迁移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在厦门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父母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

  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父母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

  3、父(母)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4、父母离婚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父(母)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6周岁)。

  2、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若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由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3、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父母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4、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子女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子女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

  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夫妻投靠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配偶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夫妻已结婚登记。

  3、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配偶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

  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收养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本市居民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登记证。

  2、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无《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子女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核准。

  二、所需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弃婴未落户除外)。

  4、无《收养登记证》的,需提供有关收养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尚未落户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落户本市福利院集体户,收养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将被收养人的户口从福利院集体户移出,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在本市以外落户,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领准迁证,凭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4、对无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子女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由区民政局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核准。收养人持公安分局批准件及本人的户口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有《收养登记证》,直接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或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申领准迁证。材料齐全,派出所、分局应当场办理;无《收养登记证》由区民政局核实上报的,公安分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

  派出所出具证明须知

  一、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条件

  1、公民或单位在办理个人或社会事务时确实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的。

  2、派出所出具证明必须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如实提供。

  二、下列证明派出所应给予提供

  1、个人户籍证明。公民需要证明其身份状况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时,可以用公民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经户籍内勤民警核准无误后加盖户籍内勤民警印章和户口专用章,一般不再另外出具户籍证明。对个别特殊情况需出具户籍证明,应提供需出具户籍证明单位的介绍信。

  2、个人户口注销证明(含出国、出境、参军、死亡、逮捕、劳教)。

  3、群众向派出所报失护照、身份证遗失或身份证未办理证明。

  4、实际居住在本所辖区的人员,办理户口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证明。

  5、实际居住在本所辖区的常住户口人员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的证明。

  6、人口信息查询。

  7、户内人员关系证明。

  8、公民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9、公安业务部门在执法中需要派出所出示的有关证明。

  三、派出所协助调查事项

  1、群众因公证需要,公证员到派出所要求协助调查有关事宜。

  2、群众需查询个人或直系亲属有关原始户口迁移变动情况。

  四、办理时限

  有无违法犯罪证明、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和需查阅原始户籍档案方能提供的证明,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其余证明情况属实的,当场办理。

  出生申报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厦门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有关户口注销须知

  一、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在葬前,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居)委会证明、户口簿、死亡者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缴交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

  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复印件和取得国外、境外定居的有效许可证明(签证或永久居留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缴交其居民身份证。

  以上注销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移须知

  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录取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缴交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须知

  一、转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持省教委的批准文件(技工学校学生持省级主管厅局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需跨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迁出和迁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二、退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持学校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以上户口迁移,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分户和立户须知

  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结婚等原因有住房并分开生活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办理分户。

  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未满18周岁的(除父母均为军人、出国出境或双亡的)不得单独立户;租私房居住的不得单独立户。

  情况清楚可当场办理,需要调查的,5个工作日核准。

  公民变更户口登记项目须知

  一、变更姓名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派出所5个工作日核准。

  2、年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核准。经核准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缴交2张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向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同安户口向同安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申请核准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核准单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满16周岁还需缴交2张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差错的,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核准。经核准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满16周岁还需缴交2张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公民变更婚姻状况,只需提供结婚或离婚证明;变更职业状况及服务处所,只需提供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变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现有学历证明。当事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上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项目变更。

  五、变更籍贯

  1、公民应随父亲登记籍贯,因各种原因登记差错,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更正。

  2、母亲籍贯为台籍,要申请籍贯随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核准。经核准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

  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须知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凭区民政部门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到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恢复户口。参军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缴交3张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志愿兵异地安置,凭经户政处核准复退军人入户申请表、区民政部门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缴交3张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三、军转干部落户,凭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入户证明信、军人身份证编码表、接收单位报到证明或市军转服务中心落户证明到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缴交3张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以上办理户口事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华侨、华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来本市落户须知

  一、办理对象

  1、华侨申请在本市定居。

  2、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申请在本市定居。

  3、台湾居民或大陆居民往台湾地区定居人员来本市定居。

  4、港澳居民来本市定居。

  二、入户时所需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需提供省公安厅核发回国定居证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证件收存证明。

  台湾居民或大陆居民往台湾地区定居人员来本市定居需提供省公安厅核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证件收存证明。

  华人(外国人)来本市定居需提供公安部核发的恢复(加入)国籍证书。

  港澳居民来本市定居需提供定居批件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证件收存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外籍华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经上级部门核准后,凭上述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2、华侨申请在本市定居的,向侨务部门申请,经上级部门核准后,凭上述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四、办理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上述所需材料当场办理。

  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须知

  一、办理对象

  从本市以工作、探亲、留学、移民、定居等理由出国,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资格、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国人员,已注销本市户口人员,要求回本市定居的。

  二、所需材料

  1、回国护照。

  2、户口注销证明(指不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3、市侨务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认定并出具不是华侨身份的证明(指以定居理由出国人员)。

  4、在厦门直系亲属户口或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时为单位集体户,回国后不在原单位工作或出国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由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释解人员恢复户口须知

  一、办理对象

  1、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及解除少管返回本市的人员。

  2、假释、缓刑返回本市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或审判机关文件。

  2、户口注销证明(指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3、在厦直系亲属户口。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时为单位集体户,放回后不在原单位工作或服刑、劳教、少管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的,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对于无直系亲属投靠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应给予恢复户口,落户于派出所开设的集体户。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由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办理“蓝印”转常住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1、“蓝印”户口满五年。

  2、被评为区以上精神文明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蓝印”户口满二年。

  3、持本市“蓝印”户口期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教、刑事处罚,并遵守计划

  生育规定的。

  二、所需材料

  1、“蓝印”户口簿。

  2、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3、拟落户地派出所开具的没有违法犯罪证明。若居住地与落户地不一致的,落户地派出所应凭居住地派出所的调查意见出具证明。

  4、属符合“蓝印”户口提前转常住户口的还需提供有关表彰决定和获奖证书。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蓝印”户口满五年(以户口签发日期为准),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蓝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核准。

  2、“蓝印”户口满五年(以户口签发日期为准),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蓝印”户口满两年(以户口签发日期为准),符合提前转常住户口条件的,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处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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