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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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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