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4月26日,云汇聚英未被认定为传销。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4月2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之后需要经过审核才能判定是否为传销。
2018-04-16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经审查,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鄢朝军、余惠琴、贾瑞云利用“云汇聚英会员管理系统”涉嫌从事传销行为,并通过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频繁资金交易。
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鄢朝军、余惠琴、贾瑞云在金融机构以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的以下账户,期限为一年。
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8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登记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1(贵阳国际中心1号)栋1单元12层7号[花果园社区]。
扩展资料
一、首先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公示系统首页输入“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点击搜索;
三、等待搜索结果出来,在页面下方显示“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点击企业名称;
四、该企业显示为正常存续状态,2018年4月2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云汇聚英是传销。
云汇聚英的运作模式:
加入公司会员,每人要缴纳900元,连交三个月为一单,多缴纳多单不限,然后:
1、做静态(不发展下线),一年除本可返利4500元;
2、做动态(拉满6个人入会),日返利144元,拉的人头越多利润越多,上不封顶。
返利以购物小票报销20%的形式,67天可报销一次。
扩展资料:
经审查,被申请人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鄢朝军、余惠琴、贾瑞云利用“云汇聚英会员管理系统”涉嫌从事传销行为,并通过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频繁资金交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鄢朝军、余惠琴、贾瑞云在金融机构以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的以下账户,期限为一年。
账户1:开户名余惠琴,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银行卡号6230521190026569075。
账户2:开户名余惠琴,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天卫城支行,银行卡号6214667100190177。
账户3:开户名余惠琴,开户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银行卡号6210630921603186。
账户4:开户名余惠琴,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岐山路支行,银行卡号6222082402005281533。
账户5:开户名余惠琴,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乌当支行,银行卡号6222620580003953226。
账号6:开户名余惠琴,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银行卡号6226181300322222。
账户7:开户名贾瑞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振兴支行营业室,银行卡号6212262515003562761。
账户8:开户名鄢朝军,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岐山路支行,银行卡号6212262402034402939。
账户9:开户名鄢朝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天卫城支行,银行卡号6217007100009903142。
账户10:开户名鄢朝军,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银行卡号6216911303107283。
账户11:开户名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岐山路支行,银行账户2402018609200036275。
账户12: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支付宝账户1448222057@qq.com。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是。
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4月2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2018-04-16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经审查,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鄢朝军、余惠琴、贾瑞云利用“云汇聚英会员管理系统”涉嫌从事传销行为,并通过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频繁资金交易。
扩展资料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传销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