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在北京交满社保,退休后能领取养老金吗?
2019-06-17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1.若缴费年限已达10年,则可以北京退休,享受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若若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则享受的是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的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PS:《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外地户口在北京交满社保,退休后能领取养老金。
从2011年7月1日起,外埠户籍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开始允许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两点:
一是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二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
也就是说,对于外地户口在北京缴纳社保年限满10年、和在外地缴纳社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扩展资料:
对于在北京缴费年限确实满10年、但整个缴费年限又不满15年的这部分外埠户籍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过延长缴费社保费的方式以满足退休的必要条件。
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
之后,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而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符合在北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延长缴费。
参考资料:
需要与在外地缴纳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而且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如果同时还想退休以后在北京报销医药费,需要缴纳医保25年以上(男)。
从2011年7月1日起,非京籍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开始允许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就是:一是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二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
就此,市人力社保局也明确表态,自2014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过延长缴费社保费的方式以满足退休的必要条件。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之后,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而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
若外地人在京交社保选择了社保代理公司,符合条件者同样可以在京退休,代理公司社保专员可以为其办理相应在京退休事宜。
重要消息!外地人也能在北京退休领养老金了,满足这几个条件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