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要一样吗?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个号码。
在三证合一之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这两个是有本质区别的,是不一样的。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2015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
2、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扩展资料: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这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
标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
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另外,有的企业由于是国、地税两局的共管户,可能拥有两个识别号。
针对这种情况,文件中规定: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商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编码。
对于以后数据信息采集的数据清分方法,文件中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以后将采用主管税务机关的识别号做为数据清分的识别代码,所以文件中要求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同时纳税人也应该注意将自己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填写正确。
参考资料:
1、根据国税总局通知,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2、据悉,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