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新民亚元是传销嘛′
兰新民亚元已经被警方证实为传销。
2018年11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传销案提起公诉。该传销的特点是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发信息实施的网络传销,这种新型的传销方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需要引起广大微信用户的警惕。
2017年1月犯罪嫌疑人兰某在网络上设立了亚元交易平台,2017年12月改名为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该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在国内传播,没有任何实际的经营活动。
2017年9月,山东籍孙某通过微信了解关于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宣传资料后,将这当成发家致富的良机,通过投资2万元成为股东会员之后,通过微信群聊,并在朋友圈中大量发送“投资致富”信息,诱使他人进入平台投资,直接发展会员80余人,其间个人业绩达到了3亿余元,所有下级用户13万余人。
孙某通过发展下线共获利500万余元。孙某某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以及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到关键性作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网络传销虽无人身限制,但财产损失更大,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发信息诱使他人上当,形式更加隐蔽,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以免被骗,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深陷传销成为帮凶而触犯刑法。”
扩展资料:
是否是传销可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进行判断: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017-09-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传销可以简单的归纳为:
1、需要交入门费。
2、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