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耐火等级丙类,丙一类和丙二类厂房怎么划分的?
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可以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3)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仓库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是否可以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不可以,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如果丁、戊类仓库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
(4)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6)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7)—、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