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合使用的原则是什么?
2019-02-25 ·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版社
农药合理混配使用能够提高药效、减少药量、降低成本,减缓病虫害对药剂产生抗性;在混配农药时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农药混配不影响有效成分的化学稳定性
农药有效成分的化学性质和结构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础,混用时一般不应让有效成分发生化学变化而影响防治效果。如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碱性比较敏感,菊酯类杀虫剂和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杀菌剂在较强碱性条件下也会分解;酸性农药与碱性农药混配后会发生复杂的化学变化,破坏其有效成分。
(2)不能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
两种乳油混用后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和展着性能;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湿润性和展着性能。如果混配后成分结晶析出,或药液中出现分层、絮结、沉淀等都不能混用。
(3)农药混配后价格要合理
农药混用讲究经济效益,混用一般应比单用成本低些。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剂杀菌剂混用、较昂贵的菊酯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都比单用的成本低。
(4)注意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
在混配农药时,都应明确农药混配后的使用范围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分单剂的使用范围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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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版社
(1)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的现象。
(2)混合后的混合药液(药粉),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3)混配后要增效。
(4)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不能增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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