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上海”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
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上海”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上海”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泰国A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泰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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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存在过错未通知装船导致你方未及时投保的,可以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如果你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A有通知义务的情况最好);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先前交易的习惯,确定其有无通知的义务,或者你方有及时投保的义务。如果A没有义务通知的习惯,你方只能依据公平原则主张部分的减少己方的履行义务(付款义务),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确定是其违约未通知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有通知的义务的,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2025-03-14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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