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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用油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8月5日,销售花生油给某商场含税价款300000元;(2)8月7日,从某农场购进花生100000元,取得农...
某食用油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 8月5日,销售花生油给某商场含税价款300000元;
(2) 8月7日,从某农场购进花生100000元,取得农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3) 8月9日,支付广告公司广告代理费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200元;
(4) 8月15日,支付租赁公司设备租赁费3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4800元,支付仓库租赁费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5000元;
(5) 8月20日,支付电话传真费1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000元;
(6) 8月25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花生油一批200000元(不含税),合同约定本月应收款50%,其余货款9、10两月等额收回;
(7) 8月31日,支付电费1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400元。要求: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展开
(2) 8月7日,从某农场购进花生100000元,取得农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3) 8月9日,支付广告公司广告代理费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200元;
(4) 8月15日,支付租赁公司设备租赁费3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4800元,支付仓库租赁费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5000元;
(5) 8月20日,支付电话传真费1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000元;
(6) 8月25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花生油一批200000元(不含税),合同约定本月应收款50%,其余货款9、10两月等额收回;
(7) 8月31日,支付电费1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400元。要求: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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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300000元×10%+100000×10%=30000+10000=40000元
1、问题未注明业务发生时间,上述计算按现行增值税税率10%计算(2018年5月1日及以后发生业务);
2、分期收款销售花生油按合同约定本月收款50%确认销售额(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进项税额=100000×10%+1200+4800+5000+1000+2400=24400元
该公司8月份应交纳增值税:
40000-24400=1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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