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调查成果社会化服务现状
2020-01-14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地质工作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先行性和基础性工作,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进入21 世纪后,全球地质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 能源和矿物原材料需求旺盛,资源成为影响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推动地质工作和矿业快速发展; 全球矿产勘查市场活跃,勘查投资迅速增加,新的储量和重要矿床不断发现; 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使得世界地质工作信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当前世界地质工作的发展趋势总体表现为: 需求驱动、领域拓宽、技术先导、服务优先。即: 公益性地质工作驱动机制由供给驱动型向需求驱动型转变; 地质工作涉及领域不断拓展,从以找矿为主转变为兼顾资源与环境保护、灾害预防的资源与环境并重的社会型; 地质工作的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高新技术正在引领和推动发现更多的矿产资源; 公益性地质工作信息服务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并从以采集基础地质信息向传播信息和提供服务方向转移 ( 刘树臣,2008) 。这些变化促使各国地调局转变职能,重视地质成果社会化服务。发达国家地调局在地质成果的服务对象、服务提供者、服务内容、产品价格、服务方式等方面有很多类似之处。它们的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开展比较成熟,多数国家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宗旨; 服务对象广泛,为各级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部门、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一般民众等; 服务内容丰富,包括大数据量的地质图件、空间数据、文献报告、期刊杂志、地学软件等; 服务方式多样,包括商店直接销售、在线销售、免费下载、电话、E- mail 订购等; 服务政策比较完善,建立了服务体系,服务计划,重视客户的反馈意见,以及与服务相关的资料版权和保密问题。而发展中国家地调局的社会化服务开展情况不尽如人意,如印度和南非的地调局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各级和相关政府管理机构、教育科研或专业研究机构; 网络化服务滞后,在线服务产品缺乏,只提供一些已经出版的报告、图件及出版物相关信息,资料保密政策非常严格。从世界主要国家地调局的定位、使命、项目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方面,可以看出:
一、主要国家地调局自 20 世纪 80 年代后,地质调查的驱动机制由传统驱动型向需求驱动型转变
各国地调局以国家需求为主导,以满足社会公众需要为目的,职责范围不断延伸。除开展传统找矿、地质填图外,更注重保护环境,预防地质灾害。地质调查的领域大大拓宽。如美国地调局制定了 《美国地调局战略计划 ( 2000 ~2005) 》 和 《美国地调局矿产资源工程五年规划 ( 2006 ~ 2010) 》,其长期目标是确保未发现的矿床潜力得到最新的定量评价; 确保优先考虑的联邦土地得到最新的地质环境评价; 确保美国得到可靠的地质、化探、物探和矿产地数据; 确保获得国家安全需要的矿产生产和消费长期数据,保障美国能源安全。2007 ~ 2017年美国地调局的重点工作是面对生态系统、气候变化、能源和矿产、自然灾害、野生动植物、水资源等变化的挑战。英国地调局发布的 《英国地质调查局战略科学计划 ( 2005 ~2010) 》,确立了英国地调局要开展的八大科学主题和五个交叉问题。这些科学主题和交叉问题主要涉及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如可持续的水管理、可持续的土地管理、可持续和安全的能源和矿产资源供应、气候变化、能源与自然资源安全、地球生命的维护等问题。表明英国地调局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时代,主动适应变化,转变其运作方式,通过实施国家战略性地学计划,为政府、工业部门和社会公众服务。英国地调局提出要提供综合、客观、公正和最新的地学信息,以满足国内外用户的需要。
二、发达国家地调局的项目管理严格
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对公益性项目管理严格,从项目立项、审查、绩效考核方面都有一套运作程序,或通过严格的立法来管理。在重点项目的安排上,首先是由地调局征求社会需要,并根据社会需要确定当年的工作重心。如美国地调局 2002 年的工作重点是能源安全和环境,2003 年的工作重点为自然资源和国家公共土地,2004 年的工作重点则转移到侵入物种、野生动植物健康和增加科学数据接口,2006 年制定了矿产资源工程五年规划。
英国地调局每个地质调查计划的产生,从计划编制到项目的筛选、评议和审批,都要经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几次论证,不仅组建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整个立项过程,而且要广泛征求地调局之外的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英国、加拿大等国地调局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专门成立了由各界代表组成的咨询 ( 指导) 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确定本机构的调查计划和重点课题。
发达国家地调局对地质调查项目的评估始于立项阶段,中间主要是各种审计,提交的项目成果要经过报告会接受各界审查。如美国地调局的立项除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之外,所立项目在经内政部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地调局则以批准的预算公证书详细地向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拨款委员会解释说明其所申请经费的用途以及通过这些资金可以给公众带来哪些利益。项目执行过程中评估审计更是严格。美国地调局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对项目的开展进行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主要通过各种审计进行,另外,还通过审查项目对相关法律法规 ( 如信息质量指南等) 的遵守情况来实现,这种评审经常进行,也是监督项目执行的主要手段。外部评审一般每5 年一次,并举行听证会,由相关领域专家作出评估。英国地调局对项目经费管理十分重视,地调局在每月 10 ~17 日,要对 300 多个科学性项目和200 个商业项目的财务账户进行封闭检查,做出经费使用报告。
发达国家的地质调查项目完成后,要举行项目成果报告会,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大学和科研单位、企业界参加,普通公民也可以自愿参加,由社会检验项目的最终成果并做出评估。美国大致每 5 年进行一次外部评审 ( 听证会) ,有些听证会邀请美国研究协会和美国公共管理研究院的专家出席。
三、发达国家地调局社会化服务程度较高
世界各国的地质产品社会化服务方式多样,不仅有传统服务方式,也有网络在线服务方式。传统服务方式为直接的服务方式,现在各国地调局都可以根据客户需要,直接到地质产品服务机构或委托销售机构查阅、购买,也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进行查询和订购。网络服务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提供网络在线服务,即在线信息发布、在线查询、在线销售和在线订购服务。发达国家地调局社会化服务体现在提供的信息产品众多、方式多样 ( 传统的或在线的方式) 、社会化服务程度高。发达国家地调局都提供定制服务。英国地调局开发了一个在线咨询服务系统,通过引导用户准确描述需求,并与英国地调局的相关组织取得联系使问题得到快速的解决,帮助用户有效地获得科学咨询服务。澳大利亚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下载数据、CD- ROM 拷贝或者是数据打包。用户请求信息,可以直接联系澳大利亚地调局的相关人员,也可以从其零售商处获取。日本地调局可以给用户提供地学有关的各种翻译服务,还可以针对地学的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文献调查及抄录、情报收集和整理、信息分析、野外样品采集等。
目前,网络在线服务是地调局社会化服务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地调局的网络在线服务开展较好,在线地质产品也十分丰富。美国地调局网站上列有在线产品系列,包括矿产资源在线出版物和数字产品、矿产资源在线空间数据、美国国家地图集、国家地质图数据库、在线图书、报告和小册子、在线地图和照片、在线地图列表、水资源在线报告等。英国地调局有大量的产品和数据可供免费下载,主要有文献报告、水资源提供数据、地学软件、简报以及期刊杂志、合作报告、其他综合报告等。澳大利亚拥有丰富的在线产品,如某些小比例尺地形数据和专题地图产品、1:25 万地质图、全国航空地球物理数据库、全国重力数据库、全国岩石地球化学数据库和全国滑坡数据库等。
总之,发达国家地调局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料丰富,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而发展中国家地调局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料比较有限,或采取严格的保密政策,一般公众难以获得需要的资料。如印度地调局的网络在线服务相对落后,在线服务方式单一,服务水平较低。印度地调局网站上仅仅公布了部分已出版的报告、图件及出版物的标题以及这些报告的形成年代、作者及售价。
四、发达国家地调局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学信息服务体系
信息服务体系是为实现信息服务目标的一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要素集合,由信息服务体系的基本要素、支撑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组成。
信息服务体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信息服务对象 ( 团体、组织或个人) 、信息服务提供者 ( 团体、组织或个人) 、信息服务内容 ( 包括服务的类别和相应的有形产品) 和信息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是服务的接受者,服务提供者是服务的实施者,服务内容是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及相关信息产品,服务方式即服务的手段。这四个基本要素是任何一项信息提供服务都不可缺少的,地学信息服务也不例外。
地学信息服务除上述基本要素外,完整的信息服务体系还应包括技术、服务管理与政策以及服务质量等支撑要素。这些要素是使地学信息服务能够顺利、有效进行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信息服务特别是现代信息服务需要网络服务技术的支持及相应的服务系统。除技术支撑外,完善和科学的政策与管理也是保证信息服务正常进行的重要因素。赋予哪些部门以服务的职能、提供何种服务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服务方式都与政策和管理直接相关。
在长期的地学信息服务实践中,为满足国家和社会对地学信息服务需求不断变化的需求,各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
在发达国家地调局的信息服务的政策、章程或标准中,均明确规定了信息服务的对象、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方式。
为保证信息服务的顺利实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国都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国家或部门的信息服务政策。这些政策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自由法、版权和知识产权、隐私法以及规定信息服务的对象、内容、定价、信息发布、客户关系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 姜作勤,2006) 。
各国都很重视客户关系,建立了与客户的沟通与交流机制,在确定发展战略和重点、制定计划开发信息产品等各阶段采取各种方式听取客户意见,加大客户的参与力度,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在提供信息服务中,注重用户反馈意见。如美国地调局和加拿大地调局都有客户服务体系,制定了客户服务标准和客户服务行动小组。澳大利亚制订了 《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服务章程》,据此向客户提供质量最优的专业产品和服务。英国地调局也制定了一系列服务政策,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发达国家地调局对信息产品发布有一套严格的审查过程,确保信息产品的质量
如美国地调局制定了相应的信息质量指南和信息产品规划。美国地调局对信息产品的科学做法是审查、核准和发布。信息质量指南规定了地调局对信息的审查流程,为公众认为有误的信息或不符合质量指南的信息提供了管理流程、信息更正的要求和评价、上诉流程,从而实现对信息的及时更正。信息质量指南旨在为联邦机构提供政策和流程指导,以确保由联邦机构发布的信息的质量、目标、用途和信息的完整性 ( 包括统计信息) 并使其更为完善。
六、发达国家地调局开始重视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并制定了较完善的产品价格机制
由于世界各国地质调查机构的职能和任务以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地质工作为主,因此决定了绝大多数国家地调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美国地调局的经费近75%来自政府拨款,25%来自有偿合同收入。澳大利亚地调局的经济收入也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并占主导地位,其比例在 3/4 以上。英国地调局的政府拨款占 36% ~ 46%,其他收入占 54% ~ 64%。据统计,印度、南非、巴西等国的地调机构的经费来源中政府拨款一般占 90% ( 施俊法,金庆花,等,2006) 。可见,发达国家地调局在开展公益性调查的同时,也开始重视商业性地质调查,并成为地调局经费来源的一部分。
发达国家地调局除最基础的地质资料可以通过网络免费下载外,大部分地质资料都要收取高低不同的费用,相比而言,美国收取的费用是最低的,美国的免费资源也是最多的,达到了用户需求的 65%。
国外把对地质产品的收费叫成本回收,而且一些国家也制定了成本回收政策,但成本回收的目的并不是真正为了收回成果花费的成本,更不是为了赢利,其目的只是为了更好地提供社会化服务,促使公共资源得到更公正的利用。大部分国家由于坚持地质产品公益性服务宗旨,产品价格构成一般以成本费和较低的服务费为主,英国由于产品价格构成中包含地质调查工作费用,商业性质较强烈。
例如,美国的地学产品市场化程度很高,很多数字化产品提供免费下载服务,纸介质、塑料介质、光盘等产品可以邮购或到代理机构直接购买,购买的价格很便宜,从价格组成的角度来看,美国地学产品价格不包括其地质调查工作的费用,只是以地质调查资料、数据分发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为基础。
然而,英国地学产品价格明显高于美国产品的价格,图件的价格在 5 ~ 20磅,应用地质和工程地质图一般同该区域的公开文献报告一起出售,也可零售,价格从十英镑到几十英镑不等。从价格构成的角度来看,除了包括以地质调查资料、数据分发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了部分地质调查工作的费用。显然,英国的地质调查资料带有强烈的商业性质,与其他国家公益性的特性不相符合。
澳大利亚 2002 年的 《产品目录》列出了各种产品的 “建议零售价”,其中包括产品本身的价格和服务费。按照发达国家的消费水平,大多数产品的定价不太高。但是,遥感数据,特别是按客户要求进行不同程度标准处理的遥感数据,其定价相当高。初步判断,澳大利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其价格构成一般是产品本身的工本费加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 不含地质填图等数据采集过程的费用) 。从价格构成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以地质调查资料、数据分发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为基础,也不包括其地质调查工作的费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加拿大地质机构在履行职责时采集的各类空间信息和数据,现在正以收费的方式提供给广大数据用户。加拿大地学产品价格从价格构成的角度来看,以地质调查资料、数据分发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包括载体的成本、服务、传递等费用,并不包括前期地调工作的成本。
七、注重版权保护
国外发达国家在地质调查成果社会化服务中十分注意版权保护,不经版权人的许可,不得将成果以任何形式或用任何手段进行复制或传播,也不得储存于任何性质的检索系统中。各国的地调局通常只掌握成果或数据的使用许可证,版权则由国家联邦或其他机构控制。例如,英国地调局作品的版权属于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 ( NERC) ,英国地调局知识产权管理处授权代表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颁发成果使用许可证,而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出售的也不是实际数据,而是使用数据的许可。
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成果版权的法律依据是 1968 年 《版权法》 ( 1980 年和1984 年先后两次修订) 。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按许可条件向客户提供资料产品。版权在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数据中都始终保持,即便在不收取许可费或版税的情况下,以及另一方在数据的使用上被授予广泛权利的情况下也是这样。例如,对于可以从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 Internet 网站上下载的大多数产品都不收许可费。然而,澳大利亚联邦依然保有数据的版权,用户必须遵守许可条件,这些条件在下载时一并提供。
英国地调局为了不使作品版权受到侵犯,凡与作品版权有关事宜须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在一般情况下,须持有特定的版权许可证,而且须交纳适当的年费才可复制英国调查局的作品。持年 ( 许可) 证的受证人有权按规定摘录英国地调局的图件和其他文件转给第三者。但这种许可证的受证人无权将英国地调局的作品当成受证人自己的作品,也无权发表作品。
八、有关国防安全和国家战略的地质资料保密严格
地质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许多产品与国防安全和国家战略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各国在对此类资料的利用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通常将这些资料列为机密资料,不予公开。即使一些发达国家宣称自己的所有地质调查资料都对外公开提供,也只不过是保密资料的利用条件相对宽松而已。如,在澳大利亚,获取未列入 《空间数据使用办法和价格政策》的数据和图件产品,需要办理特别许可,并且要求支付版税; 在日本,用户的资料利用申请必须得到产综研的审批。
英国地调局的版权法明确规定属于保密范畴的英国地调局数字数据集和其他作品不得借外方使用。以英国地调局的图件为例,其版权所有者既包括英国地调局,也包括军械部。英国地调局的大多数地质图使用军械部的地形数据,后者属“顶级版权” ( Crown Copyright) ,英国地调局承认其地质图和其他出版物的 “顶级版权”( 及其他版权所有人) 。军械部的作品只有取得军械部颁发的许可证才可复制。
印度针对地质资料制定的保密制度更为严格,甚至可以说印度是世界上保密制度最严格的国家之一。1967 年,印度政府和印度国防部发布了地图保密政策,日后又根据实际需要,对该项政策进行了若干次修订。修订后的条款规定,位于划界线 ( 见印度调查局出版的 “地形图索引”) 和陆地边界线之间区域的地形图和地理图、不丹和锡金的类似地图、边远岛屿的类似地图以及比例尺大于等于1:100 万的地图的销售、出版和分发受特别条款限制。保密地形图只能提供给政府机构、教育科研机构和半政府性质的组织。
印度的所有航空摄影资料都被归为极机密或绝密资料,由于印度地调局所绘制的地质图通常基于地形图,所以在出版、销售及公布方面同样受到印度国防部的严格限制。保密地图禁止出口,除非得到国防部的批准。即使是非限制地区的地图,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均不得出口: 其中包含印度的任何国界,包含可以描绘地形特征的等高线信息,比例尺大于等于 1/4 英寸。基于非保密地形图的 1:2. 5万专题地质图也禁止出口,如果要向外国机构销售此类地质图,必须通过国防部的安全审查并得到外交部的许可。
九、发达国家地质调查数据或资料受信息自由法调整
各国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都由国家公共财政投资,其形成的成果是地质信息,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一般都是由政府出资,成果由社会共享。世界各国都通过信息自由法来规范这类公共产品的管理和使用。信息自由法是关于政府信息 ( 包括政府数据) 管理和使用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政府信息行政管理、全民使用政府信息的主要法律依据。世界上最早的国家信息自由法是瑞典于 1776 年制定的。进入 21 世纪后,世界各国政府加紧对政府信息共享管理的立法工作,便于公民利用政府提供的资源,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截至 2009 年底,世界上已有 68 个国家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如美国 ( 1966 年) 、加拿大 ( 1982 年) 、澳大利亚 ( 1982 年) 、法国 ( 1978 年) 、日本 ( 1998 年) 、南非 ( 2000 年) 和英国 ( 2000 年) ,我国已于 2008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了综合性的信息自由法之外,一些国家还就不同的信息类型设立了不同的法律,例如: 数据保护法,健康和环境信息共享法,不仅如此,还配以便于执行的实施指南。其中影响较大、内容较为完备者,是 1966 年美国实施的《信息自由法》(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 ,该法曾于1974 年、1976年、1986 年和 2000 年进行了多次修改。
由于各国情况不一,各个法律内容自然也有很大的差异,从各国信息自由法的内容可以看出,在信息自由法条文规定上确立了公民使用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因此,信息公开是根本原则,信息不公开是例外。根据这个原则,公民具有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政府如果拒绝提供信息要负举证责任。除此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 包括数据) 均需公开,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各相关机构先后制定的一系列数据共享政策,包括遥感数据、环境保护信息与数据、海洋大气数据等均在信息自由法的原则下制定。
另外,政府提供的信息是否收取服务费用一般在各国的信息自由法配套的实施指南中有明确规定。总体原则是: 对于公共领域信息的提供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是收费的,即使收费也以不盈利为底线; 对于商业领域信息的提供可以是收费的,也可以是免费的,但均以盈利为目的。
根据美国司法部关于信息自由法的实施指南,美国公民提出信息自由申请不需要受理费。但是根据法律,联邦政府机构有权收取某些费用。单从收费而言,信息自由法把申请人分为三类: 商业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记录查询、处理、复印的费用; 教育、非盈利的科研院校、媒体部门,只需要支付超过 100 张以后部分的复印费用; 不属于以上两类的申请人为第三类,他们不需支付处理费,对开始2 小时的查询和前 100 页复印免费。总费用的收取也仅限于信息介质费用和邮寄费用。政府信息服务不允许与私营企业合资。
英国等一些欧洲国家的信息自由法实施指南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可以收取服务费用。英国财政部 1992 年颁布了政府信息服务收费指南。基本原则是: 政府信息服务允许收费,信息服务的收费定价额度,应该以收回信息管理过程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外加 6%的资本利息为基准。该 “指南”对三种服务对象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国家法定应该提供的信息服务,定价水平不以盈利为目的; 对政府部门的服务,收费多少由财政目标决定,但原则上要回收信息管理成本,以保障用户充分利用信息服务,同时使政府信息的价值货币化; 对商业部门提供信息服务,该 “指南”认为,定价要考虑公平竞争,在任何情况下,定价不应该低于信息管理成本。在操作层面上,允许并鼓励政府与私营企业合资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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