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的开发管理
2020-01-18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规范我国煤层气资源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煤炭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区块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煤层气(煤成气)属于能源矿产,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矿种。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区块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实行一级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2005年9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①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凡新设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②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等规定。③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规定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对《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煤炭、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回收利用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了国家对煤层气开发的扶持政策。主要规定:对煤层气抽采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矿业权使用费;煤层气抽采利用设备在基准年限基础上实行加速折旧;各级政府筹资为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煤层气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