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公司分摊给分公司好还是不分摊好?对总公司有什么利弊?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注册地缴纳,分公司都是非法人机构,这样的话所有税收都会缴纳到总机构所在地。这就会对分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收入有影响,必然会造成各地政府争夺总机构。总局出台企业所得税汇总分摊的缴纳办法,主要目的是均衡各地税源,是从税收收入的公平性出发的,同时也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不存在利弊,要说分摊缴纳缺点就是记账麻烦了,分支机构也需要完成申报。
另外根据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设立跨地区分公司,30日内是必须到税务局办理相对应备案的。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最后也是要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的。
另外根据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设立跨地区分公司,30日内是必须到税务局办理相对应备案的。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最后也是要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的。
展开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问题描述,企业符合2012年第57号规定的第五条第四点规定,可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问题描述,企业符合2012年第57号规定的第五条第四点规定,可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