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社保局医疗机构一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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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鞍山市对原有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删除部分:
★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解读:随着鞍山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建成并成功投入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已输入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年龄信息等)为依据,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动调整划禅乎行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比例,克服了以往只能在年末手工调整的不足。
★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参保职工可选择于1———5家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待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建成后全部放开。
解读:随着鞍山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建成并成功投入使用,参保人员可持IC卡在全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
修改部分
★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2万元。
修改为: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实际最高支付限额的标准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为准。
解读:根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今年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2.4万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顷谨住院医疗费用额度。按医院等级A、B、C标准划分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参保职工年度内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均需全额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住院以后(含第三次)起付标准相应减半。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修改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
解读: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为降低参保人员就医的个人负担,鞍山市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按A、B、C级定点医院)仍暂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
★发生在门诊的特殊病种及其治疗(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修改为:发生在门诊的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肾脏移植、肝脏移植、骨髓移植手术后服抗排异药)、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报销。
解读: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为降低肝脏移植、骨髓移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将两项病种手术后发生在门诊的服抗排异药治疗费用纳入特殊病种报销范围,使特殊门诊病种由原来的四种增加为六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进行审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范围内,提出的个人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进行审定。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制定本药店具体管理制度。
修改为: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获得GSP达标认证,配备执业药师,制定本药店具体管理制度。
合并部分
★市内转院的原则是双向转诊,从高等级医院转向低等级医院时,不需要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低等级医院向高等级医院转诊时,起付标准应补齐差额部分。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外地治疗,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贺哗,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合并为:参保人员应当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确需转诊的,须履行审批手续。(一)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转出医疗机构批准;(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概念解读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单位以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挂有“鞍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鞍山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铜牌为主要标志。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征缴,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季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按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为本单位的各类离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类离岗人员个人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离岗人员与用人单位有协议的,也可由离岗人员缴纳全部医疗保险费,并统一由用人单位代为收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适当调整。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保值收入;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财政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均纳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在门诊的特殊病种及其治疗和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按用人单位缴费进度实时划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2.5%(含个人缴费)。46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3.3%(含个人缴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退休人员个人上月退休金的4.5%;本人退休金低于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计算。
职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