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不给加班费,违法吗?
违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扩展资料
加班费依法纳税: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纳税服务司介绍。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加班费
违法,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需要员工自己及时的维护权益,不能一味地让公司压榨而选择了沉默。其实在我国《劳动法》中的第四十四条,对支付加班费的具体细节,就有明确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具体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定的节假日加班,公司应给予员工三倍的工资报酬,这些都是员工应该得到的,不给便是违法的。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还占用了法定节假日,这明显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给工作者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就应该给予他们合理的工资报酬,这也算对占用他们休息时间的一种补偿。可偏偏许多用人单位就不给员工加班费,就算情况好一点的那也只是按着正常工资,甚至是低于正常工资的。这种不公平的待遇许多同事估计都遭遇过,但都抱着“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态度,把委屈咽进肚子里去了。
经常就听身边的朋友同事絮叨,“真窝火,又让加班,还不给加班费,安排好的计划行程,都被耽误了”,可谁又真正的采取过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呢?然而,并没有,有的只是毫无休止的抱怨。
其实面对这样的不公平待遇,我们作为员工就应该申请仲裁,通过正确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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