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合作机制,推动煤层气、煤炭产业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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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忠

作者简介:周尚忠,男,高级工程师,1962年出生,现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研究工作,电话:01064240708,邮箱:zhousz8816@vip.sina.com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11)

摘要:煤层气是与煤伴生、主要以吸附状态赋存于煤层中的一种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既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巨大危害,也是宝贵的洁净能源。国家在矿业权管理中分别按照固体矿产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两种独立矿种进行管理。现行矿业权管理体制造成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重叠,给两种产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为实现两种产业和谐、互补、共存、有序发展,有必要建立煤层气、煤炭企业有效的合作机制。

关键词:煤层气 矿业权 矿种 合作机制

To Push Forward the Common Development of CBM and Coal Industry by Setting Up Cooperation Mechanism

ZHOU Shangzhong

(China United Coalbed Methane Corporation, Ltd. Beijing 100011, China)

Abstract: Coalbed Methane(CBM) is a kind of unconventional natural gas associated with coal and mainly adsorbed by the coal seams. CBM is not only a danger to coal mining,but also a kind of clean energy. In national mining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 CBM is managed according to oil&gas system,but coal is managed in accord- ance with solid fuels and mineral resources system. Current mining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 causes overlap ques- tions to CBM rights with coal rights and it brings negative influence to CBM and coal industry. In order to achieve harmonious, complementary, concomitant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BM and coal industry,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effective cooperative mechanism between CBM and coal companies.

Keywords: coalbed methane; mining rights; minerals; cooperation mechanism

引言

煤层气是煤炭的一种共生矿藏,以吸附于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层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主要成分为CH4。煤层气赋存在煤层中,煤层集生气层、储气层和产气层于一体,含煤地层是煤层气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众所周知,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已达70%,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能源供给,而煤层气是近二十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清洁能源,同时它又是一种有害的危险气体,煤层气中CH4的温室效应约是CO2的21倍,对大气臭氧层造成的破坏约是CO2的7倍(赵庆波等,1998),煤层气的易燃易爆性也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因此,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于发展清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及拉动其他相关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煤、煤成(层)气国家在矿业权管理中,分别按照固体矿产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两种独立矿种进行管理。基于煤层气、煤炭的特殊赋存关系,如何促进两种产业和谐、互补、共存、有序的发展是煤炭、煤层气企业共同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建立煤层气、煤炭企业有效的合作机制是促进两种产业共同发展的重要手段。

1 我国煤层气资源状况及矿业权设置情况

1.1 我国煤层气资源状况

据2006年“新一轮全国煤层气资源评价”结果(国土资源部等,2006),我国42个主要含煤层气盆地埋深2000m以浅的煤层气地质资源量为36.81万亿m3,埋深1500m以浅的煤层气可采资源量为10.87万亿m3(见表1)。

表1 全国煤层气资源大区分布表

1.2 当前我国煤层气矿业权设置情况

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设置煤层气探矿权103个,勘查面积62785km2,采矿权8个,开采面积592km2,煤层气矿业权人25家。

2 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情况

我国煤层气地面抽采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煤层气资源评价,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钻井勘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已钻煤层气井5400口,获得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2733.95亿m3(仅2010年新增探明储量1115.15亿m3,同比增长154.8%),建成煤层气产能25亿m3,2010年煤层气产量15.67亿m3(中联公司2.5亿m3,中国石油3.1亿m3,晋煤集团9.1亿m3,其他0.97亿m3),初步在山西沁水盆地南部形成地面集输和外输管网。目前晋煤集团已建成45.2km输气管道,年输气能力3.5亿m3,中石油建成连接西气东输管道的樊庄-沁水管道35km,年输气能力30亿m3,中石油樊庄煤层气压气站外输气并入西气东输主干线,中联公司在建端氏-晋城-博爱输气管道98km,年输气能力10亿m3

我国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工作经过多年探索与实践,基本掌握了常规煤层气勘探和开发技术,如欠平衡钻井和完井技术、地面多分支及单分支水平井钻井和完井技术、U型井钻井技术、井下顺层水平长钻井钻进抽采技术、注CO2提高煤层气采收率技术、N2泡沫压裂技术、水力加砂压裂技术、清洁压裂液压裂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与成功实施,有力地推进了煤层气产业的快速发展。

目前已初步进入规模化煤层气商业性开发的地区有山西沁水盆地南部(中联、中石油、晋煤),山西柳林、寿阳(中联),山西三交、大宁-吉县(中石油),山西阳泉(晋煤),陕西韩城(中石油),辽宁阜新(宏地公司、辽河油田)等地。

3 两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煤层气、煤炭矿业权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这两个互相依存的独立矿种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不太和谐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3.1 矿业权重叠问题

造成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重叠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矿业权管理体制。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对紧张的煤炭供求关系客观上对两种资源的矿业权重叠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矿业权重叠对这两种能源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发生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重叠主要是在2003年到2008年,在矿业权重叠严重时,全国98个煤层气探矿权中有86个煤层气探矿权涉及矿权重叠问题,86个煤层气探矿权与1406个煤炭矿业权重叠,重叠总面积约12534km2,其中与煤炭探矿权重叠242个,重叠面积9137km2,与煤炭采矿权重叠1164个,重叠面积3397km2

为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的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我国煤层气产业的发展,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等一系列政策。以“先采气、后采煤”的总体思路,从2009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对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并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煤层气企业退出煤炭首采区的矿业权等措施,基本解决了当时的重叠问题。从2010年起,煤炭企业又在进行兼并、重组、整合,在整合的过程中煤炭的矿业权区域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扩大,这种调整、扩大又引起新的矿业权重叠。

3.2 违规作业,发生侵占煤层气矿业权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在规范、协调煤层气、煤炭勘查开采方面出台的国土资发[2007]96号文件明确规定:“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煤层气和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层气、煤炭进行综合勘查、开采。但近年来,个别煤炭企业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为借口,在未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在煤层气企业的矿业权范围内进行煤层气地面抽采,甚至进入煤层气企业的探明储量区域,严重侵犯了煤层气企业的权益,影响了正常的煤层气作业秩序。

3.3 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目前,煤层气、煤炭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建立相互间的协同、合作关系,合作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企业之间的作业、规划信息基本处于封闭状态,给这两种产业共同发展和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4 建立合作机制,推动两种产业的发展

4.1 建立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煤层气、煤炭企业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是合理、有序开发两种资源,提高勘探开发效率,降低勘探成本,实现两种产业和谐、互补、共存、有序发展的有效方法。合作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直接关系到两种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2 国外煤层气、煤炭企业的合作启示

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在发展煤层气、煤炭这两种产业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与我国的情况基本相同,这些国家结合本国的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好地解决了两种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推动了两种产业的协调发展。笔者仅就澳大利亚在煤层气、煤炭矿业权管理、合作机制方面的经验做一介绍,希望能对我国协调这两种产业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4.2.1 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开采方面的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在有关煤炭开采方面1968年制订了《矿产资源法案(MRA)》,1999年制订了《煤炭开采健康和安全法案(CMSHA)》;2004年制定了有关燃气生产方面的《石油和燃气生产和安全法案(PGA)》,2007年又制定了有关温室效应方面的《国家温室效应和能源报告法案(NGERA)》。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煤炭、煤层气开采的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申请方面的规定;煤矿企业开采煤层气方面的规定等等。

4.2.2 在煤炭采矿权或石油天然气采矿权申请方面的规定

(1)提交煤炭采矿权或石油天然气采矿权申请时要向政府和重叠矿权人两方面提交采矿权申请;

(2)重叠矿权人对提交的采矿权申请可做出同意、拒绝或协商合作开发的选择;

(3)如果重叠矿权人拒绝该申请,则必须由政府做出最终决定。

4.2.3 在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方面的规定

(1)除非同意,一方作业不得干扰矿权重叠区另一方的作业;

(2)如果重叠区内任何一方申请采矿权,则需与区域现有矿权人商讨并取得其同意;

(3)对双方在同一区域进行勘探或生产的安全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4)如果重叠区双方都申请采矿权,协调方案需就相关内容开展合作(由部长批准),包括双方如何对安全问题进行管理以及如何优化煤炭和煤层气生产(合作开发计划)。

4.2.4 符合特定条件的煤矿可以有限制地开采煤层气

拥有采矿权的煤矿可以开采在5年采煤计划区内及准备开采的煤脉内的煤层气,且需将其直接应用于与采煤作业相关目的,例如现场发电,但不得用于商业销售,剩余气体不得排空;单独拥有石油天然气开采权的煤矿可以对5年采煤计划区内的煤层气进行商业化生产利用。

4.2.5 建立煤层气、煤炭企业的合作机制

煤层气公司和煤炭公司共享获得的煤层气和煤炭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矿权重叠区的煤层气储量和煤田地质电脑图形数据库,建立煤层气井产量电脑数据库,结合采煤计划设计有效煤层气抽采计划(包括煤层气井位设计和布井进度)。

4.3 我国煤层气、煤炭企业合作方式建议

近年来,随着煤炭价格的不断增长,煤炭企业扩充后备资源速度明显加快,后备资源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本进行运作,更有个别煤炭企业规划预留的煤炭资源可以开采几百年,从国家资源管理和资源利用方面来说都是极为不合理的。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解决煤层气、煤炭矿业权的过程中,煤层气的矿业权逐年减少,从2007年到2009年,煤层气矿业权分别是64603.69km2、64178.99km2、62785.85km2,煤层气矿业权减少(或退出)的面积全部作为煤炭企业规划的采矿区和后备区。从矿业权管理角度来说,煤层气企业为煤炭企业的发展做出了比较大的支持。煤层气、煤炭产业要实现共同发展,需要双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站在国家能源产业发展的大局上协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煤炭企业首先需要根据煤矿建设产能规模、服务年限,划定煤矿的首采区和规划区,而煤层气企业应根据煤层气地面抽采的实际情况,结合煤矿的首采区和规划区,本着尽可能实现煤层气抽采利用、创造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前提,分阶段、分步骤制定详细的由首采区逐步向外扩展的抽采计划。煤层气的地面抽采规划应体现开发利用煤层气这一清洁能源和降低煤层瓦斯含量、为煤矿开采创造条件两方面的目的。

4.3.1 建立交流平台

建立煤层气、煤炭企业合作的交流平台是两种产业进行有效合作的基础,是推进两种产业信息交流、共享的结合点。交流平台的设置主要应包括制定交流的信息、交流的渠道、组织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4.3.2 合作交流的主要内容

(1)建立煤炭、煤层气企业规划、计划系统,通报相关内容及调整计划内容;

(2)通报作业进度和进展情况;

(3)共享地震、测井、取心、岩心分析、煤田勘查钻孔、气体成分及含气量等方面的勘探资料;

(4)建立协调机制,协调勘探开发中出现的问题;

(5)制定相关安全预案和预警机制;

(6)签署信息、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协议,保护双方的权益。

5 结论

赋存条件的特殊性和依赖性,将煤层气、煤炭两种产业紧紧结合起来,只有相互支持、共同促进才能使两种产业发展的更加顺畅、和谐。

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不仅为两种企业间搭建起信息共享、资料共享、和谐发展的平台,而且对于双方企业降低勘探成本、提高勘探效率,实现高效、有序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6.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煤层气资源评价报告[R].80~85

赵庆波,刘兵,姚超等.1998.世界煤层气工业发展现状[M].北京:地质出版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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