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和库存商品的区别
存货与库存商品的区别在于:
第一,存货项目,主要是企业期末库存、在途和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包括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本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包装物、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代销商品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第二,库存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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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确认
确认一项存货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其标准是看企业对该存货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存日期,法定产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2]。
下列各项存货属于企业的存货:
⑴已确认为购进但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存货。
⑵已入库但未收到有关结算单据的存货。
⑶已发出但所有权尚未转移的存货。
⑷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代加工的存货。
确认存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与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⑵与该存货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⑴购入的存货。它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⑵自制的存货。它的成本包括自制原材料、自制包装物、自制低值易耗、自制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等,其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各项实际支出。
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的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
⑷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它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⒈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是指以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为前提来假定成本的流转顺序,对发出及结存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⒉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也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以本月全部收入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收货成本加月初存货成本,先计算出本月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然后再计算本月发出存货成本及月末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①存货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月初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月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月初结存存货数量+本月收入存货数量]
②本月发出存货成本=本月发出存货数量X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③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数量X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⒊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亦称移动加权法,是在月初存货的基础上,每入库一批存货都要根据新的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重新计算一个新的加权平均单价,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及结存存货实际成本的一种计价方法。
计算公式:
①新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原结存存货成本+新入库存货成本]÷[原结存存货数量+新入库存货数量]
②本次发出存货成本=本次发出存货数量X新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③本次发出后结存存货成本=本次发出后结存存货数量X新加权平均单价
⒋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又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采用这一方法是假定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次或者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存货
具体来说,存货是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库存商品指一切闲置的,用于未来的,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具有明显的几个特点:存货是有形资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存货具有时效性和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下,存货能够规律地转换为货币资产或其他资产。
企业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商品验收入库时,应由"生产成本"科目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应按其成本转账。
库存商品 明细账应按企业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如有存放在本企业所属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送交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以及已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商品,都应单独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库存商品明细账一般采用数量金额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