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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国家承认。
职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职教委”)是经中国流通行业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央一级社团)批准成立。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单位中宣部中国政研会指导工作。职教委是全国唯一一家以社会团体形式成立的职业教育管理专业部门,目前拥有人才培训、人才测评、智力开发、人才推荐、成果转让、标准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收集_整理_发布人才信息,推荐对接专业人才对口就业,以及科技成果评价、登记、转化等职能。
职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流通行业管理政研会,拥有人才推荐、人才培训、人才测评、智力开发、成果转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发布人才信息,以及科技成果评价、登记、转化等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职教委”)是经中国流通行业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央一级社团)批准成立。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单位中宣部中国政研会指导工作。职教委是全国唯一一家以社会团体形式成立的职业教育管理专业部门,目前拥有人才培训、人才测评、智力开发、人才推荐、成果转让、标准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收集_整理_发布人才信息,推荐对接专业人才对口就业,以及科技成果评价、登记、转化等职能。
职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流通行业管理政研会,拥有人才推荐、人才培训、人才测评、智力开发、成果转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发布人才信息,以及科技成果评价、登记、转化等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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