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可以给子公司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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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可以给子公司开票,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子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子公司可以确认收入,母公司可以抵扣进项,是最完整的业务。不过这个业务还应该重点从两个方面注意。一是关联交易的定价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二是集团公司的业务模式对纳税影响很大。
法律分析
总分公司之间正常的经济业务往来,应按非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处理方式正常开具发票结算的。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正常如实开具发票,并留存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查。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税制,总分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都属于内部消化,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要如实缴纳。分公司可大可小,可采用报账制,也可独立核算,对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虽不属于独立法律主体,但属于堂堂正正的会计主体,会计核算应证账表齐全,账套完整,税务资料一应俱全,切不可因一个分字就降低核算品质,做好当下账,未来不留遗。税法要求,付款时必须保持合同主体、付款流、发票流一致,否则面临认定为虚开的税务风险,进项税票不得抵扣,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法律分析
总分公司之间正常的经济业务往来,应按非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处理方式正常开具发票结算的。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正常如实开具发票,并留存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查。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税制,总分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都属于内部消化,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要如实缴纳。分公司可大可小,可采用报账制,也可独立核算,对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虽不属于独立法律主体,但属于堂堂正正的会计主体,会计核算应证账表齐全,账套完整,税务资料一应俱全,切不可因一个分字就降低核算品质,做好当下账,未来不留遗。税法要求,付款时必须保持合同主体、付款流、发票流一致,否则面临认定为虚开的税务风险,进项税票不得抵扣,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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