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轻微的碰伤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一)车辆与社会车辆或涉大车辆之间发生轻微刮碰事故后,在快处快赔快撤机制的基础上进行简化处理,事故现场由执勤民警或涉大车辆驾驶员填写《涉大轻微刮碰交通事故特别处理程序便民联系卡》(以下简称“便民联系卡”)并签名确认后,事故双方迅速撤离现场。(二)撤离现场后,社会车辆驾驶员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和“便民联系卡”上市交警局指挥中心电话,由市交警局指挥中心核实有关信息并指定到快速理赔点进行处理。(三)市交警局指挥中心将有关信息通报保险公司及大队指挥室,并指令辖区大队派指定民警在保险公司配合下,共同到快速理赔服务点协助社会车辆驾 驶员完成事故的责任认定、理赔等后续工作;涉大车辆需要保险理赔的,可在大运会赛事期间或在大运会结束后一周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四)民警完成事故后续处理工作后,及时上报市交警局各辖区大队指挥室,由其报交警局指挥中心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