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买房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跳单的定义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方的服务,为了逃避中介费,拒绝与中介方完成中介服务,后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这样的行为在道德层面是受到批判的,毕竟当事人没有付出就获得了中介的劳动成果,而中介却没有因此取得任何实质性收入。
在《民法典》中关于跳单的行为,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如果买方存在跳单买房的行为,那么是必须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跳单买房的行为也是需要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的,不过对于惩处方式大多是采取罚款。
不过对于跳单买房行为的鉴定,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是否签订了居间合同。中介方有没有如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房源信息、实地看房等,确认签订了合同并如实履行是认定的第一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而成交。这种情况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需要考虑中介方与委托方订立合同的时间,确认委托方是根据哪家中介的服务而成交。
3、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费。委托人为了逃避中介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私下成交。”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会被认定是跳单买房,中介才能够获得补偿报酬费用。
最近网上有网友爆料张杰、谢娜存在买房跳单行为。爆料人说自己此前曾带两人去看房,后来谢娜以不喜欢房子的理由并没有进行购房。可是后来自己知道谢娜买了那套房子,并且受到了对方的威胁。
之所以先前没有爆料是因为有所顾虑,现在自己身体抱恙,情绪悲观,最终决定把事情说出来。爆料人说对于自己是否能够拿到房子的佣金已经不重要了,他希望中介经纪人能够受到尊重、被善待。
虽然后来张杰、谢娜律师发文回应此事,但是爆料人丝毫没有退却,表示将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这件事也在进一步的处理之中。
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来说,我认跳单买房行为都是应该被禁止的。既然利用了别人的资源,就应该给予报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