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权利有什么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