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检测不合格,扩大检测数目怎么确定,哪本规范有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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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中的规定:
检测方法选择和检测数量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用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打人式预制桩有下列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基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扩展资料:
1、复检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不合格的取双倍复检,出现不合格桩需要扩大检测范围,这个范围的界定需要根据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其目的是确定不合格桩的个别存在还是普遍存在,以便下一步处理。
2、补桩后是要进行检测的,不然你怎么判断后补桩是不是合格桩。
3、同第一条,扩大检测范围的结果合格,其他桩可以不用处理,但原来不合格的桩还是需要处理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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