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熔断机制是谁制定的?
股市熔断机制是证监会制定的。
2015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以答新华社记者问的形式发表谈话,表示要把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和建设市场有机结合起来。负责人称,目前股市泡沫和风险已得到相当程度的释放。今后当市场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证金公司仍将继续以多种形式发挥维稳作用。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股市涨跌有其自身运行规律,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干预,但在股市发生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政府绝不会坐视不管,将及时果断采取多种措施稳定股市。
2015年9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征求意见通知,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
2015年12月4日,经有关部门统一,证监会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扩展资料
熔断要求:
1、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合约申报价格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
2、当出现熔断价格的申报时,进入检查期。检查期为一分钟,在检查期内不允许申报价格超过熔断价格,对超过熔断价格的申报给出提示。
3、如果熔断检查期未完成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熔断检查期自动结束,当再次进入可交易状态时,重新开始计算熔断检查期。
4、熔断机制启动后不到10分钟,市场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重新开始交易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
5、每日收市前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6、每个交易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备注:当某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熔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