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刑法-单项选择题(3.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瞎旦庆现,其实是将135 423元汇入了郑某账磨握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17)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参考答案
1.【考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处分意识的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答案】A
解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之一在于:盗窃罪中的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通常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的占有。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有处分意识,即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从而使得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所谓处分意识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如果被害人客观上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是主观上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则行为人仍然不构成诈骗罪,而仅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郑某虽然欺骗了张某,使张某陷入了认识错误,也在客观上实施了处分行为,将135 423元汇入郑某账户,但是张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35 423元汇入郑某账户的,张某主观上能意识到的只是将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而不是将135 423元转移给郑某占有,故不能认定张某具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意识。郑某利用张某作为工具,采取欺骗的方法使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占有,应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A项正确,当选。B项迟笑错误,不当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情节严重,比如数量较大。郑某只非法获取张某一人的个人信息,难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尚不足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再者,郑某获取张某的个人信息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盗窃罪的法定刑更重,故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由于盗窃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故对郑某应以盗窃罪论处。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