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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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会审制度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
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廷审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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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开始为四司,后扩展为十三清史司。地方上诉案件、地方重案要案、中央及京师地区案件。
厂卫干干预司法制度是明朝司法制度一大特点。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锦衣卫是皇帝的亲军,负责皇帝出入仪仗,从朱元璋开始,锦衣卫又以兵兼刑,管缉捕、刑狱。
厂卫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但涉及的范围很广,缉捕、审判、司法的各处环节。实际权力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机关之上。
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他们随时到各官府查讯等,这就是所谓的“坐记”。还要以自设特别法庭,各种严刑逼供,残忍异常。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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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以下四种:
1. 三司会审: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2. 九卿会审:又称为九卿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
3. 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会审制度。该制度形成于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由朱元璋任命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4. 朝审: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的会审制度。该会审制度渊源于汉代录囚和秋冬行刑制度,明朝英宗时成为定制,清朝的秋审、朝审等会审制度即渊源于此。
此外,还有大审、热审等会审制度。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也导致多方干预司法,特别是宦官的操纵,使得司法更加冤滥。
1. 三司会审: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2. 九卿会审:又称为九卿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
3. 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会审制度。该制度形成于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由朱元璋任命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4. 朝审: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的会审制度。该会审制度渊源于汉代录囚和秋冬行刑制度,明朝英宗时成为定制,清朝的秋审、朝审等会审制度即渊源于此。
此外,还有大审、热审等会审制度。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也导致多方干预司法,特别是宦官的操纵,使得司法更加冤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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