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特征:
一、降低注册资本,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二、出资方式多样化: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因此,按此法律规定,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并且规定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增强公司自治。公司自治的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
例如,第13条允许公司章程自由选择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第16条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授权章程自由规定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扩展资料:
法律修订:
1、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5、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6、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2024-12-03 广告